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5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免后收取3618元,由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水琴
法官助理张光道
书记员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