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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与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84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浙江宝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黑乐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苏园园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