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6民初10444号
原告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6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昌旵、两被告的负责人周卫东、胡国庆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林玉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以及两被告应付款项是多少。
关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根据新华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审定价为19639441元。双方对该部分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上述基础上,对于原告异议要求增加的部分,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其中双方无异议部分的第1、2、4、5项增加金额为281086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争议的第3项土石方工程造价问题。鉴定机构出具了两种方案,对此,本院认为,两被告目前提供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且土方工程在原告进场施工前已竣工。而原告无具体土方施工依据,仅凭2010年的地勘报告并不足以证明该部分土方系其施工,故本院采信两被告的意见,对土石方工程采信方案2即增加工程款60015元。关于争议的第6项3-2号楼地下室工程造价问题。双方争议在于地下室的建筑装饰部分是否应计取的问题。对此,两被告无证据证明该部分建筑装饰是其他人施工而非原告。而该部分建筑装饰仅为涂膜防水、地面找平、地下室外、内墙抹灰等,原告作为结构施工人,其主张对地下室进行上述简单装修处理,较为合理,故本院认定地下室结构及建筑装修部分应增加660915元。至于两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地下室系违章建筑,故相应工程款应折扣减少的意见,因原告对地下室施工系基于两被告的要求,且原告也实际施工并付出相应人力、物力等成本,两被告作为甲方以违章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有违诚信,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应增加的工程款为1002016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联系单另外应增加的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案涉工程造价为20641457元。
关于两被告尚应支付的款项。庭审中双方认可两被告已付工程款为19385000元。两被告要求扣减原告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43655元,原告虽辩称系两家施工单位施工期间的水电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部分水电费予以认定,应当扣除。两被告主张的担保费5500元,系两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款项,原告未参与,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两被告已支付给新华公司的咨询费15万元,该部分费用系基于原告结算书的工程价款与最终造价审核扣减后所计算的相应费用。而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审查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根据该文件,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核减额按5%计费。因原告的结算书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与新华公司审定价差额5043635元,两被告因此向新华公司支付了咨询费15万元,并要求原告承担,尚属合理。两被告要求从工程款扣减,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应付工程款扣除已付款、水电费、咨询费,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1062802元。因两被告未支付,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95%,工程结算审定后付至95%,尾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5天支付3%,两年后15天支付2%。该约定的支付款项,均仅指合同价款。而对合同内的款项,原告自认早在2014年1月15日前,两被告已支付193850000元,即已超出合同价款,不存在延期支付情况。对于超出合同的价款,双方约定如因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部分超过15%,由双方参照原合同支付方式签订补充合同支付。但本案原告未提供双方就合同外增加款项支付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0809元,因该部分鉴定系因原告基于异议申请鉴定所产生,且该部分异议费用最终部分也被认定并计入工程款项,本院根据异议的数额、增加认定的数额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2793元,由两被告承担801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30日,两被告(发包人),原告(施工总承包人),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两被告位于杭州市敬老院迁建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8日,合同价款17045005元。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95%,工程结算审定后付至95%,尾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5天支付3%,两年后15天支付2%。因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但增加不足原合同价款的15%时,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增加部分在竣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如超过15%,由双方参照原合同支付方式签订补充合同支付。合同还约定,本工程投资项目,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及时按相关规定核实,并不受通用条款的时间约束。结算审核时审查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结算价款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12年2月1日出具开工报告,后于2012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1月25日,原告向两被告提交两份结算书,工程造价共为24683076元。2014年12月2日,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新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案涉工程及迁建室外附属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双方约定咨询酬金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2018年9月6日,该公司于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载明工程送审价为24683076元,扣减5043635元,审定价为19639441元。两被告目前支付了因核减部分的咨询费150000元。
原告在认可上述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上述咨询报告书中未计算的工程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异议部分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咨询报告书内关于施工过程中根据联系单未计取,应增加4247元。2、咨询报告书内关于原告投标内挡土墙甩项,扣除组织措施费占比费用,应增加10885元。3、咨询报告书内关于土石方工程未按资料审核,应相应增加。方案1:根据联系单签订的,按地勘报告计入(增加的地下室土方并入此项),应增加125990元。其中地勘报告的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方案2: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平整后的标高重新计算土方工程量,应增加60015元。对此,两被告提供了其与杭州孝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书、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载明土方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6月9日,竣工时间2011年7月8日,而原告施工的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2月1日。4、咨询报告书内关于主材内砌体调差未计取,应增加265954元。5、咨询报告书内3-2号楼增加地下室费用未计入,应增加。方案1:地下室结构完成,增加595726元;方案2:地下室结构及建筑装饰均完成,增加660915元,其中建筑装饰包括涂膜防水、地面找平、地下室外、内墙抹灰等。其余异议部分未增加款项。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809元。原告认为,对于土石方工程应按方案1即125990元计取。对于增加的3-2的地下室工程,应按方案2计取660915元。故该部分异议共应增加1067991元。此外,其余联系单部分还应增加费用618120元。合计工程造价应为21325552元。两被告认为,该意见书中对于土石方工程应按方案2即60015元计取。对于增加的3-2的地下室工程,应按方案2计取595726元。对其余没有异议。故该部分异议共应增加款项936827元。合计工程造价为20321827元。
双方一致认可,两被告已付工程款为19385000元。两被告要求扣减原告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43655元、担保费5500元,因工程审计扣减对应审计费150000元。
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802元;
二、如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不支付的,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承建施工的位于杭州市敬老院迁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8016元;
四、驳回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25元。由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829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0396元。
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书 记 员 陈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