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与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异134号
申请人曹思荣,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钦村。
申请人雷玉,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钦村。
申请人雷明,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钦村。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已去世。
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家庄村新区散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思荣、雷玉、雷明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三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三申请人自愿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曹思荣、雷玉、雷明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
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