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超,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梅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青岛天一融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娜,经理。
一审被告:周伟娜。
一审被告:李伟。
一审第三人:青岛首登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小凯,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薛树秋。
一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东,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万泉建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青岛天一融鑫商贸有限公司、周伟娜、李伟,一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薛树秋、青岛首登实业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案件受理费39665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林荣家
审判员  陈召坤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
书记员  胡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