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文登市耐特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耐特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700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2018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