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3民初994号
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洋,任董事长。
被告:山东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
被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