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欧芬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657867。
法定代表人:曾粤宁,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978E。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32290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