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欧芬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657867。
法定代表人曾粤宁,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江**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楼**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978E。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欧芬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欧芬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皖020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智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