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欧芬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657867。
法定代表人:曾粤宁,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978E。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290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