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5民初71号
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何东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戴家旗,董事长。
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全新
审 判 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余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陈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