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

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5民初71号

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何东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戴家旗,董事长。

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全新

审 判 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余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陈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