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3执3603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原名称:霍山瑞森电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原名称:霍山瑞森电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4534元、执行费7482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