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吉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修远盘扣租赁有限公司、福建隆吉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1民初1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5万元。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隆吉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春辉银行存款44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宋学亮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