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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
被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春辉,该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9952.72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执行费1108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法院支付80589.72元,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全部领取,并表示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主张。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108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