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071号之一
原告:代防震,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12层03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经理。
原告代防震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防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防震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