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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防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071号之一 原告:代防震,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12层03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经理。 原告代防震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防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防震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