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74号
原告:莫让象,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间海峡商务广场2#楼12层03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68QD2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莫让象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莫让象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让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