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983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华石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三路39号金海岸领秀苑(原中天金海岸5号地31号楼13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奕兴。 被告:泉州呈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顺益大厦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合鑫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辛普森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村前南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呈泰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合鑫德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辛普森仪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追加***大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366952.08元到期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并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同期贷款利息。2.要求被告泉州呈泰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合鑫德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辛普森仪器有限公司在被告福州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付款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南通辛普森仪器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收款过程中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539101501520210319878990281。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19日,金额为366952.08元。原告为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票据支付请求权和追偿权。现原告所持票据在提示付款后明确遭到拒付,又未能从背书人处受偿,故原告依法起诉主张票据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