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02民初485号
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西路崖底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89291823。
法定代表人:贠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与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被告聚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玮、李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共计23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玉恒路天垣住宅小区4号楼、5号楼建筑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家王庄村安置房项目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对施工图纸内除消防、电梯、入户门、通风外的建安工程进行总承包施工。第七条约定,主体工程分四次付款,主体工程施工至5层封顶后,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五层以上主体工程每完成8层付一次款,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协议签订后,于2018年8月份全部完工,并将工程决算书递交被告,工程决算总价为600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3900万元,剩余款项却支持不予支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聚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双方虽签订了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完工,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后进行报验的程序,导致合同竣工验收没有实施,根据约定进行验收后才能进行决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施工完毕,施工方有法定义务报送竣工验收报告。由于原告没有报送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对此就原告逾期完工我们保留索赔权。二、对于损失问题,责任不完全在被告方,由于原告在施工初期原告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进行,是导致逾期的主要原因。双方是混合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天方公司(乙方)与被告聚丰公司(甲方)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家王庄村安置房项目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该项目位于陕州大道以南,六峰南路以西,涧南路以北,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实行优惠率承包方式,总造价优惠6%(税、三金、安全文明费不优惠)。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除消防、电梯、入户门、通风外的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摘除部分甲方只付配套费。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工期:l、工期定位730日。2、开工日期,以甲方和监理最终批复乙方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上五大质量责任主体批复的日期为准。六、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装饰、安装工程)(2008)及配套的定额综合解释。(决算前若新文件新定额出台则按新文件新定额执行)。人工调整按三门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河南省人工指导价格同期人工单价执行。材料价格按三门峡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且与施工同期的材料价格信息执行,未列入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认价。施工技术措施费依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安全文明措施费仅计取基本费,暂不计取考评费和奖励费,竣工结算时按工程实际情况和河南省及三门峡市有关安全文明的文件执行。规费按文件执行。政府规定由甲方缴纳但返还乙方的费用(建设工程三金),由乙方交纳,竣工结算时乙方全额计取。计日工按80/工日(8小时),进入税前造价,仅计取税金。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也按6%优惠。七、工程款支付:l、本工程无预付款。2、(1)主体工程分四次付款:主体工程施工至5层封顶后,乙方编制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五层以上主体工程每完成8层付一次款,乙方编制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编制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85%;(2)内外粉刷、安装工程完成一半时,乙方编制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3)全部工程竣工经五大责任主体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经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4)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经监理和甲方审核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7%;留工程竣工结算总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变更、工程签证随进度款同比例支付。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的方式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甲方按照一、二、三年的时限按5:3:2的比例扣除相关保修费用且工程无任何问题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4、乙方使用单独计量的水表、电表、按实际价格由乙方自行交费或由甲方垫付后在乙方的当期工程款中全额扣除。5、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和票据。6、工程结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30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包括资料清单、招投标资料、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图纸及签证变更单等),结算必须分别编制。自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和工程结算书之日起30日为乙方补充结算资料时间,超过30日,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甲方不再接受并对此资料不予认可。甲方在乙方补交竣工结算资料截止时间起3个月内完成核对,并经双方审核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定稿。八、材料供应:1、甲供材料:无,2、甲控材料:2.1甲控材料的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钢筋、水泥、商品砼由甲方划定品牌或厂家范围后,乙方进行采购。2.2对重要的或影响使用品质的材料或设备,由甲方划定品牌范围后,由乙方自行选择采购。2.3乙方采购材料前,必须向甲方报送相关资料及样品经甲方批准后方可采购。九、双方一般责任和义务,乙方责任和义务:1、保证金: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交贰佰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于±0.00封顶后全部退还。2、乙方保证按时缴纳在本工程内所需的相关费用(三门峡市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及相关税金。3、乙方保证该项目的工期及工程质量(该条款另行约定)。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乙方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5、应按照市级文明工地要求完成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足额向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种强制性保险。7、对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内容(如客户看房或其它活动的配合等),乙方应及时配合,不再另行计取费用。8、乙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真实完整的竣工资料(图)及备案资料肆套;否则,甲方可以中止工程竣工结算且竣工结算完成时间相应顺延。......10、乙方施工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均有乙方承担。十、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超过约定期限不满一月时,不计取利息;超过一月不满三个月时,甲方按三门峡城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停工,具体补偿办法双方另行约定。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减少乙方损失,并对乙方损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偿。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在申报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签证、竣工结算时多报、虚报超过申报工程造价的3%,造成甲方审核工作量及难度增加,甲方审核及付款时间顺延。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期竣工工期每延误十天按1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提前十天竣工甲方按1万元对乙方进行奖励。由于乙方延误工期超期交房的,除按甲方原定范围和标准加倍支付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甲方按工程管理手册对乙方进行处罚。3、因乙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除自费拆除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还须按该分部工程造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竣工未达到合格,乙方除自费整改至合格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4、乙方收到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如因此造成民工向甲方或劳动部门投诉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向甲方或劳动部门投诉的,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民工工资,并处乙方2倍民工工资的违约罚款。......6、乙方承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违约乙方将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十一、其他,工程现场管理手册以附件形式下发,经三方签认后作为管理的依据。本协议由原告天方公司(乙方)与被告聚丰公司()盖章确认,并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有任守国、赵东喜签字确认,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有张永学签字确认。
天方公司(乙方)与聚丰公司(甲方)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第二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实行优惠率承包方式,总造价优惠6%(税、三金、安全文明费不优惠)】。改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实行优惠率承包方式,总造价优惠5%(税、三金、安全文明费不优惠)】。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第六条合同价款中: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也按6%优惠。改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也按5%优惠。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两份。该协议由原告天方公司(乙方)与被告聚丰公司(甲方)盖章确认,并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有任守国、赵东喜签字确认,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有张永学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天方公司开始施工,于2014年8月17日停工,于2017年7月15日复工。复工前,聚丰公司(甲方)与张永学(乙方)签订过渡性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工程重新启动开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启动资金。甲方支付乙方启动资金万元,用于场地整理、围墙建设、工棚重建、钢筋除锈、安装环保照明设施和进场人员生活费等。2、过渡性付款节点。暂定两个过渡性付款节点。每一个节点,人员、材料进场,设备到位,施工主体的,每两层一个付款节点,当场根据造价按原定比例先付款后施工,施工二次结构的,十层一个节点,每个节点每个单元付30万元。两个过渡性付款节点后,并入甲乙双方原定付款节点协议中。并入后,按双方约定进程,捎带支付复工前欠付费用和损失。3、由于前期受开发市场大环境影响,造成工程中途停工,给甲乙双方带来相应的损失。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甲方考虑把乙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待工程复工后,双方协商补偿额度和欠付工程款捎带支付办法,达成共识后另行签订该协议。4、如乙方收到启动资金后,仍以各种理由不能按甲方规定时间正常开工,乙方承担前期工程停工损失不再补偿的违约责任。5、乙方自身的债务及外界事宜自行妥善处理,甲方随时配合协调。聚丰公司盖章确认,张永学签字确认。之后,工程于2019年4月全部完工。工程完工部分包括玉衡天垣安置小区4号楼、5号楼、27-31轴车库及2号商业、设备用房。天方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将房屋公共部分及电梯过道移交聚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将玉衡天垣安置小区4号楼、5号楼移交给聚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将2号商业楼、设备用房及人防车库移交给聚丰公司,但因双方发生争议天方公司申请对聚丰公司涉案工程财产保全的38套房屋未移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均载明合格。
天方公司提交预算书,聚丰公司不予认可,双方未最终决算,审理中,天方公司申请对1、玉衡天垣安置小区4号楼、5号楼及人防车库、2号商业、设备用房工程造价,2、申请人组织施工期间(2014年8月17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停工损失进行评估,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委托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分确定性意见和判断性意见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确定性意见:根据第四项鉴定依据等、经三方(原告、被告、鉴定单位)核对,玉衡天垣安置小区4#、5#、2#、合同范围车库、设备用房的工程价款,共计58188696.47元。二、判断性意见:1、核对后遗留的争议性问题(混凝土加气块材料价,地砖材料价,面砖踢脚线材料价,原土打夯是否施工),其中原告诉求为2190747.07元,被告诉求为1564745.2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意见,分别列出各个争议问题双方主张的价差,以供委托方判断使用:(1)混凝土加气块材料价差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混凝土加气块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由被告垫付混凝土加气块材料费,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代付价格170元/m3,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170元/m3计算;原告意见: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该材料的价格应按照《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170元/m3,共计799345.29元,按原告意见《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共计1025547.01元。(2)地砖材料价差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地砖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由被告垫付地砖材料费,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代付价格26.25元/m2,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26.25元/m2计算;原告意见: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该材料的价格市场价62元/m2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26.25元/m2计算,共计59429.31元,按原告意见市场价62元/m2计取共计133348.05元。(3)面砖踢脚线材料价差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面砖踢脚线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由被告垫付地砖材料费,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代付价格34.38元/m2,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34.38元/m2计算;原告意见: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该材料的价格应按照《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41元/m2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34.38元/m2,共计9602.01元,按原告意见《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41元/m2共计10878.37元。(4)电线材料价差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电线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由被告垫付电线材料费,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被告代付的价款进行计算;原告意见: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该材料的价格《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电线材料价共计401826.27元,按原告意见,电线材料价共计506293.57元。(5)开关、插座材料价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开关、插座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协商定价。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被告代付的价款进行计算;原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原告付款,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竣工结算时,该材料的价格《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开关、插座材料价共计32362.06元,按原告意见,开关、插座材料价共计130773.44元。(6)入户箱、灯具材料价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入户箱、灯具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协商定价。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被告代付的价款进行计算;原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原告付款,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竣工结算时,该材料的价格《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入户箱、灯具材料价共计95347.15元,按原告意见,入户箱、灯具材料价共计174036.32元。(7)给排水材料价的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给排水应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及施工,但是根据双方描述,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寻找供应商,协商定价。被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被告先行代付,竣工结算时,该材料价格应按照被告代付的价款进行计算;原告意见:该材料的价款由原告付款,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没有甲供材,甲方也不参与材料的定价,竣工结算时,该材料的价格《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以上按被告意见,给排水材料价共计166833.12元,按原告意见,给排水材料价共计203562.62元。(8)原土打夯是否施工的争议,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原土打夯该道工序是否施工存在争议,该项目中此道工序价款为6307.7元;被告意见:原告在施工中没有做此道工序,原告意见:在施工中有做此道工序,由于双方意见不一,现将原土打夯工程造价金额6307.7元单列,以供委托方根据庭审情况判断使用。2、停工损失费一(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及看场人员工资),工地看护费用根据《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办法,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单价40元/每日历天/人,该项目停工时间35个月(合1063天),工地看护费用:1063*3*40=127560元*(1+3.477%)=131995.26元。3、停工损失费二(停工期间脚手架钢管、扣件费用)该项没有直接相关鉴定计价依据,鉴定时参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3号”文件,结合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单价,做出如下参考意见,以供委托方判断使用:豫建行规〔2020〕3号文中说明,停工期间租赁周转材料增加费=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结合原告提供的租赁费用明细,停工期间脚手架钢管、扣件费费用为959086/2=479543元*(1+3.477%)=496216.71元。4、停工损失费三(停工期间模板方木报废费用),该项没有直接相关鉴定计价依据,鉴定时参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3号”文件,结合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单价,做出如下参考意见,以供委托方判断使用:豫建行规〔2020〕3号文中说明,停工期间自有周转材料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结合原告提供的模板方木报废费用明细,模板方木报废费用为668700/2=334350元*(1+3.477%)=345975.4元。5、停工损失费四(停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用),根据2018年8月30日及2018年12月5日分别签订的“塔吊租赁欠款证明”得出塔吊合计费用共:192500*2+192500*2=770000元(其中原告承担50%:385000元;被告承担50%:385000元)。6、分包配合费一(窗户、铝合金地弹门(附属商业外门)、单元不锈钢自控门、外墙真石漆),根据原被告双方沟通回复,分包工程需要计入分包配合费,具体分包工程内容有:主楼入户门、防火门、普通钢制门、电梯、消防、窗户、铝合金地弹门(附属商业外门)、单元不锈钢自控门(单元门)、外墙真石漆。由于提供的分包合同中没有分包工程的总价款,计算分包配合费时,工程量采用图纸计算工程量,单价采用分包合同中单价,合计得出分包工程总价款,乘以双方约定4%的分包配合费率得出以上分包内容窗户、铝合金地弹门(附属商业外门)、单元不锈钢自控门(单元门)、外墙真石漆的配合费合计200403.07元。7、分包配合费二(主楼入户门、防火门、普通钢制门、电梯、消防工程),根据原被告双方沟通回复,分包工程需要计入分包配合费,具体分包工程内容有:主楼入户门、防火门、普通钢制门、电梯、消防、窗户、铝合金地弹门(附属商业外门)、单元不锈钢自控门(单元门)、外墙真石漆。以上分包内容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详细列出主楼入户门、防火门、普通钢制门、电梯、消防工程的配合费,现经市场询价计算该部分配合费为171175.7元。8、基坑开挖、打桩、灰土挤密桩CFG的配合费,该部分施工内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原被告双方沟通回复,该部分工程并非原告施工,原告主张索赔该部分施工内容的配合费,因该部分内容未见双方有约定计算办法,同时也没有相关计价标准,所以现将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施工内容的配合费共计270000元做为单列项列入鉴定意见稿,以供委托方判断使用,具体内容如下:管理人员三人,每人每月8000元,共计8000元/人/月*3人*6月=144000元;因现场不具备临建,在工地附件租一套住房作为办公室,租金每月1000元(2013年6月-2013年12月),一共6个月,共计6000元;基坑开挖、打桩、灰土挤密桩CFG施工配合费120000元;共计270000元。9、地坪清理费,该部分施工内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经原告描述,后期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水泥砂浆面层取消施工,原告只做了清理,主张清理费用共计50233.41元。天方公司支付鉴定费414000元。
审理中,关于原土打夯是否施工,天方公司称该部分是隐蔽工程,时间久了没有保留证据,聚丰公司称该部分施工是设计中的必要工序,但是如果没做后续的工序也能进行;关于材料价格问题,聚丰公司称合同履行中口头约定变更合同内容,部分材料由其提供由其付款,天方公司负责施工,对此天方公司不予认可;关于配合费的问题,双方均认可由聚丰公司分包出去的项目按工程价款4%支付天方公司配合费,但是对于分包工程的价款聚丰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其认为鉴定报告金额不合理,尤其是基坑开挖、打桩、灰土挤密桩CFG的配合费,既计算了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室租金,又计算了配合费属于重复计算。
另查明:1、天方公司与聚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方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豫1202执保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聚丰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玉衡天垣住宅小区4号楼4层东户、4层中东户、4层中西户、4层西户、5层东户、5层中东户、5层中西户、5层西户、6层中东户、6层中西户、6层西户、14层中西户、18层中东户、18层中西户、24层中西户、30层中东户、32层东户、32层中东户、32层中西户、32层西户;5号楼3层西户、4层中东户、4层中西户、4层西户、5层中西户、5层西户、6层西户、7层中西户、10层中西户、14层中西户、18层中西户、24层中西户、31层中西户、31层西户、32层东户、32层中东户、32层中西户、32层西户的房屋共计三十八套。保全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天方公司负担。2、双方认可聚丰公司已付款项为39073970.46元(含停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用192500元)。
本院认为,天方公司与聚丰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天方公司承包了聚丰公司的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聚丰公司,聚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关于工程价款,1、根据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确认的玉衡天垣安置小区4#、5#、2#、合同范围车库、设备用房的工程价款,共计58188696.47元,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双方核对后遗留的争议性问题混凝土加气块材料价、地砖材料价、面砖踢脚线材料价、电线材料价、开关、插座材料价、入户箱、灯具材料价、给排水材料价的计算标准,结合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本工程实行优惠率承包方式,总造价优惠5%,材料价格按三门峡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且与施工同期的材料价格信息执行,未列入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认价,说明聚丰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已经认可原告的利润是包含材料价差的,故在计算工程总造价时上述材料的价格应按照《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计算,该部分材料总价格应为2190747.07元。3、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土打夯是否施工的问题,该工序属于设计中的必要工序,天方公司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聚丰公司派监理对该工程施工步骤进行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未对该部分工程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已实际施工该部分工程,该部分价款为6307.7元。4、关于停工期间的损失,根据聚丰公司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学签订的过渡协议约定,由于前期受开发市场大环境影响,造成工程中途停工,给双方带来相应的损失。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聚丰公司考虑把天方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待工程复工后,双方协商补偿额度和欠付工程款捎带支付办法,但截止目前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出补偿办法,原告提交的玉衡天垣4#5#停复工时间汇报上,虽写了停工原因是迫于聚丰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压力,虽有聚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但无聚丰公司的盖章确认,双方对停工原因产生争议,从停工期间塔吊费用双方平均分担的客观事实印证双方认可对停工损失予以分担,故本院酌定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较为适宜。根据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损失标准,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及看场人员工资总计131995.26元,停工期间脚手架钢管、扣件费用总计496216.71元,停工期间模板方木报废费用总计345975.4元,停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用总计77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744187.37元,50%计算为872093.69元。5、关于分包配合费,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内除消防、电梯、入户门、通风外的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摘除部分甲方只付配套费,且双方一致认可该部分工程的配套费按4%计算,被告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单方制作的,没有施工方的签字,也没有相应付款凭证予以印证,无法证明该部分工程的实际价款,应参照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窗户、铝合金地弹门(附属商业外门)、单元不锈钢自控门(单元门)、外墙真石漆的配合费合计200403.07元,主楼入户门、防火门、普通钢制门、电梯、消防工程的配合费为171175.7元。基坑开挖、打桩、灰土挤密桩CFG的配合费,该部分施工内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但是该部分工程并非原告施工,也是被告分包出去的项目,应计算配合费,结合施工配合费的概念和组成,原告主张的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用房租金属于该施工配合费的一部分,不能重复计算,故该部分工程仅计算配合费,被告主张基坑开挖不应该计算配合费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进入工地时间早于签订合同时间,故该部分工程配合费按120000元计算。涉案工程的分包配合费总计为491578.77元。6、地坪清理费:原告交付被告涉案工程时应当将室内建筑垃圾清理干净,该项工程量属于施工范围的一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价款为50233.41元。上述剩余工程价款计算为22046092.96元(58188696.47元+2190747.07元+6307.7元+491578.77元+50233.41元-38881470.46元),停工损失计算为679593.69元(872093.69元-192500元)。根据合同约定,留工程总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甲方按照一、二、三年的时限按5:3:2的比例扣除相关保修费用且工程无任何问题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本案工程总价为60927563.42元,3%为1827826.91元,该工程聚丰公司已验收合格,从工程最后交付使用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起算,目前质保期已满两年,应退还质保金的80%即1462261.53元。综上,被告目前应付剩余工程价款为21680527.58元。关于工程维修,被告虽称有维修费用,但未提交证据印证,本次不予扣除,待最后一次退质保金时双方另行解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有约定付款节点,但是双方对于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在本案审理中以鉴定评估的方式才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故应参照法律规定,本案以工程最终交付使用为计算利息的起点。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218266.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21132179.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以21680527.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履约保证金退还晚的利息,该款项不是工程款,合同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财产保全担保费,不是必须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414000元,结合原告诉求和本院认定数额,酌定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负担406000元。
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工程最终交付之日为2020年4月30日,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聚丰公司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口头变更了合同内容,部分材料由其采购并付款,由天方公司负责施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天方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其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停工期间损失,双方已经协商仅支付塔吊租赁费3850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且原告的停工期间存在管理人员及看场人员、脚手架钢管、扣件处于持续租赁状态、模板方木报废均属于客观情况,故其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80527.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218266.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21132179.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以21680527.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679593.69元。
三、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就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玉衡天垣小区4号楼、5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406000元。
上述第一、二、四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20元,由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20元,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范铁峡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