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191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市。
被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651262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