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016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又名**),男,1981年4月12日生,身
份证号码:×××14,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7日生,身
份证号码:×××32,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