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016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又名**),男,1981年4月12日生,身 份证号码:×××14,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7日生,身 份证号码:×××32,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