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民初3118号
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