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00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福建省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计121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