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82438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

被执行人:李清,男,19694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孟士英,男,19708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孟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念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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