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

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1民初786号
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唐闻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仕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泉,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居委会向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馨瑶,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自由职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醴陵市。
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负责人:张青,该村村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减半收取93400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