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

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保利高档小区B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唐闻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递交签收相关文书。
委托代理人:阳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递交签收相关文书。
被执行人: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路。
法定代表人:朱仕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株洲市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2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狄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谭武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