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1民初29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居委会向阳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加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县市政工程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民委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05.37元,减半收取27652.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