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914号
原告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11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彤,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兴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2684770339T。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兴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7元,减半收取23844元,由原告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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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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