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润禾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青海金润禾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3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湟源县住青海省西大街宁食超市××楼。
被告:青海金润禾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交通路8号鸿泰花园1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颜生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润禾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朱***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来雯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