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6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黄连乡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0331M。
法定代表人:毕世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喜头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535908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上诉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7元,减半收取4198.50元,由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