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82民初7263号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喜头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535908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黄连乡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7730331M。
法定代表人:毕世举。
被告:幸飞,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
审判员蔡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