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喜头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53590886F。
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黄连乡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0331M。
法定代表人:毕世举,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382民初5003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货款512825.00元、诉讼费4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568.00元。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6日四次提起网络财产查控。2020年9月22日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及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税务、民政、证券、车辆、不动产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在2019年4月14日与桐梓县板桥镇中寺村、柏杨村解除种植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决定书,2020年9月27日,将其法定代表人毕世举纳入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9月24日下午,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轻松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并于同日申请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泰辉绿化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世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王明远
审判员 陈远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