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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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6636号
原告: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育贤东路619号广电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孟祥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
法定代表人:沈沈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中广(绍兴)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董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傅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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