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为欠款纠纷,应按一般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36096.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工业园区,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法官助理  谢 平 书 记 员  谭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