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627民初2号
反诉原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渠县天星镇濛山社区云满庭B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4226235X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务工,住址:四川省彭州市。
反诉被告:何**,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务工,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何**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反诉原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米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