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执505号
被执行人: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代码91340100733010070L。
法定代表人:陶保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504民初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