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恢753号
申请人: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岳各庄阅园小区1号楼3单元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87729983G。
被执行人: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B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0070L。
本院在执行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16)皖0111执891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锟
审判员 方玮
审判员 邹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正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恢753号
申请人: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岳各庄阅园小区1号楼3单元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87729983G。
被执行人: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B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0070L。
本院在执行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16)皖0111执891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锟
审判员 方玮
审判员 邹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