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21执异1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因要求追加第三人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执行代理人王祝贵、第三人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康、第三人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朝、第三人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执行代理人徐斌、被执行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委托执行代理人唐传宽参加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应当用公司资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各自欠缴出资830万元,故上述三公司依法应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是被执行人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各自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但上述三个股东实际各自出资均为170万元。对于上述事实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异议。
一、追加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各自未出资的830万元范围内承担(2019)皖052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122035.57元、逾期利息124537.87元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陶宏庆 审 判 员 黄欣欣 审 判 员 王成玲
法官助理 陶 静 书 记 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