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博山水泵厂三分厂、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430号
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柳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752XC。
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旺路15号东区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637U。
法定代表人:徐康,经理。
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与被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撤诉。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越
书 记 员 史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