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5民初1398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3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冰皓,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冰皓、***,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立即支付欠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劳务报酬8775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款8775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系绿地468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隔墙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经人介绍到**公司项目处工作,担任项目现场主管职务。***到项目上班时,**公司与***签订了聘任书,表示工资按照18000元计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额外计算生活费补助和交通补助。于是***从2021年12月起在**公司项目部工作至今,***已实际提供劳务。但是**公司没有向***支付报酬,经多次催讨,**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出具劳务结算清单,载明欠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15日劳务报酬87750元,同时承诺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否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公司辩称,***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没有同意按照18000元/月计算工资。2022年2月18日,**公司作为承包方与业主方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2次结构工程3标段施工合同,承接蜀峰公司该项目。劳务结算清单不能作为**公司承担支付劳务款项的依据。该结算清单加盖的是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且该案涉章可能是***私刻,不能作为财务结算印章,且没有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更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仅能向***主张权利。***作为劳务班组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结算清单,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承担***的支付责任。 ***述称,***提供劳务是事实,***是代表**公司办理结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范围为T1塔楼29—39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技术部提供的《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隔墙设计图》(2021.5.10)……四川省钢结构预制内隔墙板连接构造图集(川2019G1**—TY)的设计要求,完成图纸范围内轻钢龙骨隔墙、硅镁条板隔墙等二次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同时在满足规范及工艺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图纸深化,充分考虑与土建总承包、消防、***等专业配合施工,满足各项验收要求的施工。 2021年11月25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二、三标段隔墙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主要约定:甲方与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四川润阳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承建本工程,为全面履行合同,……甲方决定聘任乙方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工程的工期……。工程名称为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二、三标段隔墙工程;目标形式为乙方独立核算、垫资自筹、自负盈亏;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乙方接受甲方公司的聘请,负责管理甲方承接的468项目8#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隔墙工程,该工程所涉及的深化设计费、保险费、检测费、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现场水电费、员工食宿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收取乙方该项目的其他管理费;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整等。 2021年11月30日,***向***出具《聘任书》。主要载明:因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二、三标段)项目部需要,现特聘请***为项目部项目主管,劳务工资待遇为18000元/月,聘任期限为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工作期间享受每月生活补贴600元、交通补贴900元。***在该聘任书上签字,并加盖了“**468蜀峰项目二次结构(二、三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痕迹印章。 2021年12月21日,**公司向“***劳务分包班组”作出《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二、三标段)进场通知书》。主要载明:根据绿地东村8号地块项目进度要求,现通知于2021年12月21日进场施工,具体施工范围及合同同步与**公司衔接等。 2022年4月15日,***向***出具《**468项目劳务结算清单》。载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共计4.5月(含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生活费用补贴、交通费用补贴合计应付87750元;结算中下差款部分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若未能付清,项目部愿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结算单现场主管栏有“***”签字捺印,复查审核栏有“**”签字捺印,财务负责人栏有“***”签字捺印,项目经理栏处有“***”签字,并加盖了“**468蜀峰项目二次结构(二、三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痕迹印章。 另查明:庭审中,本院向***释明是否要求由***承担责任,***明确仅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称系**公司聘任了***,***的工资是与***约定的,**公司对此予以默认,***口头向**公司的项目经理汇报过,且认可项目印章系其私刻。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目标责任书、聘任书、通知书、结算清单及当事人**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三者间法律关系;2.**公司应否向***支付相应款项。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三者间法律关系。***虽称其受雇于**公司,且双方签订的《西南事业部成都锦江绿地中心项目8号地块T1办公区二次结构工程二、三标段隔墙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也表述为由**公司聘任***为项目经理,但“目标形式为乙方独立核算、垫资自筹、自负盈亏;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等主要内容看,双方基于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特征,而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特征。由于***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公司应系将案涉工程项目违法分包于***。***称其系受雇于**公司,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聘任书》中虽加盖了“**468蜀峰项目二次结构(二、三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痕迹印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协商雇佣之初,***明确披露了其系代表**公司雇佣***并出具聘任书。且聘任书上的印章明确为“资料专用章”,并不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缔结契约、建立法律关系的外观。故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对其系受雇于**公司形成了合理信赖。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的劳务报酬标准由其与***进行约定,工作内容也由***分配,记载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材料也由***出具,故应认定为***与***成立个人劳务关系。***的相应劳务费用应由***承担。由于在本案中***明确不向***主张劳务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二、关于**公司应否向***支付劳务费及违约金。本案中,**公司虽然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表明在违法分包中,违法分包人仅就农民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并非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农民工,而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其要求**公司承担劳务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