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503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3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冰皓,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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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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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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