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503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3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冰皓,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