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403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353号。 法定代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樵,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