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403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353号。
法定代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樵,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