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068号
原告:陈纪,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何鹏,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75026。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张晋豪(曾用名:张乐、张龙生),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5日,住平昌县。
原告陈纪诉四川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晋豪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纪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纪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纪负担。
审判员 曾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