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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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财保130号
申请人: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璐。

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凡大街支行账号×××内存款56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凡大街支行账号×××内存款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0.00元,由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利新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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