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68号
原告: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刘房子镇湾沟二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
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西八道街隆诚嘉慧苑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璐。
原告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3元,由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燕 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