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3093号 原告:***,男,43岁,1980年4月29日,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龙******17号楼324室32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三,男,46岁,1976年10月14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