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3093号
原告:***,男,43岁,1980年4月29日,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龙******17号楼324室32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三,男,46岁,1976年10月14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