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3433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世纪大道1183.7号宝凤新城。
法定代表人:*云飞。
被告:湖州南浔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财产保全费1353元,合计诉讼费3177元,由嘉兴市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