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90034090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北农贸市场23楼17号。
被告:***,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连云港伊甸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MPX6Q6Y,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王坪村胜利西路672-2号。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伊甸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