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228号
原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凤翔路19号凤祥铭居18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吕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闻,蒋孝凯(实习律师),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
原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荔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