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861号之二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韩学成、陈良平、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展 昊
人民陪审员  纪明姝
人民陪审员  王 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