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497号
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新北村9组(老窑厂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台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街道云善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路19号**铭居18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路19号**铭居18号楼213室。
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台分公司、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台分公司、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庆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城